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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制性条文”3.3章节中
4.6.29条规定的讨论
南京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
芦汉良 顾 锡 周姜象


一、现行规范GBJ19-87《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4.6.29条规定:多层和高层建筑的机械送排风系统(包括空气调节的新风系统)的风管,横向应按每个防火分区设置,竖向可每隔五层设水平集合管,分别连接各层的送排风支管,当送排风支管采取防止回流措施时,每个垂直风管所管辖的楼层数,不应超过十层。

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95版修订本)中第9.3.10条规定:下列情况之一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送、回风管应设防火阀;

……

……

多层建筑和高层工业建筑的每层送、回风水平风管与垂直总管的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第9.3.12条规定:……公共建筑的厨房、浴室、厕所的机械或自然垂直排风管道,应设有防止回流设施。

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版)中第8.5.2条规定,通风、空气调节系统横向应按每个防火分区设置,竖向不宜超过五层,当排风管道设有防止回流设施且各层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进风和排风管道可不受此限制,垂直风管应设在管井内。

另在8.5.3.3条规定,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应设防火阀。

在8.5.5条规定:厨房、浴室、厕所等的垂直排风管道,应采取防止回流的措施或在支管上设置防火阀。 四、三本规范的规定按强制性条文的定义,都应该属于强制性条文,都必须做到的,正如“强规”前言中所说:“在强制性条文”发布后,被摘录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继续有效,两者可以对照使用。但“强规仅摘录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的4.6.29条,而防火规范中的有关强制性条文却未被摘录进去,这样就可能会造成误解,高层建筑的垂直风管连接必须按4.6.29条规定执行,否则将评为不合格,这不是一个合理的结果。

五、从规范的编制施行时间及修改状况看,2000年4月20日施行的“强规”仅摘录GBJ19-87的4.6.29条不够恰当。

规范名称 规范编号 施行日间 备 注
1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J19-87 1988年 现正在修改
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6-87
(95修订本)
1995年11月 现已有2001版
3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 1999年 现已有2001版


六、从三处条文的规定目的看,都是一致的,GBJ19-87的4.6.29条规定是在该规范的防火与防爆一节中所列,GBJ16-87和GB50045-95则更是为了防火,都是为了防止火焰的蔓延和扩散,“强规”摘录这一条的目的,也强调了防火的重要性,强调了建筑的安全性。但由于历史的原因三处条文在不同的使用前提下,产生不同的规定。

规范名称 条文使用前提 规 定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1、多层和高层工业与民用建筑;

2、机械送排风系统;

3、送排风支管设有防止回流设施。

每个垂直风管所管辖的楼层数不应超过十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多层建筑和高层工业建筑;

2、机械或自然排风;

3、水平支管设防止回流设施和防火阀;

4、垂直风道穿过楼板处设防火阀;

5、风管及保温、消声及粘结剂均为非燃烧材料。

每个垂直风管所管辖的层数无明确规定。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高层民用建筑

2、通风、空调系统

3、设有防止回流设施和防火阀

4、各层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垂直风管设在管井内

竖向连接的层数可不受限制


从上表可以看出,在使用规范时,必须首先弄清使用前提,切不可生搬硬套,更不可将“强制性条文”与现行规范割裂开来,应分清具体情况,灵活应用“强制性条文”和现行规范。

七、“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的编制修订过程是中国北京有色冶金设计研究总院会同有关部门对原“工业企业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TJ19-75(试行)进行修订而成的,施行时间为1988年8月1日,当时主要对工业企业的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项目加以规定,因那时出现了许多民用建筑的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项目,故将规范中的“工业企业”字样取消,本规范可适用于工业民用建筑,但从规范GBJ19-87的内容看,很大篇幅是针对工业企业的,对民用建筑,特别对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涉及很少,故在4.6.8条规定“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送、回风管的防火阀及其感温、感烟控制元件,应按国家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在第4.1.14条规定中有关高层民用建筑防火、防烟设计要遵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而第4.6.29条规定指的多层和高层建筑可能不仅指民用建筑,而更多的是指工业建筑,但应与4.6.8条规定一致。

另外在时间概念上,当时GBJ19-87“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所指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GBJ45-82,现已废止不能再与现行“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相配套,取而代之的应是GB50045-95。上面三本规范都是“强规”依据,在防火方面应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为主,对于高层民用建筑应以“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为主。

八、合理建议

1、在贯彻“强制性条文”时,切不可偏面强调,应按“强制性条文”的前言所说“本强制性条文发布后,被摘录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继续有效,两者可对照使用。”要分清具体情况,全面贯彻现行的各项强制性条文。 2、建议建设部对GBJ19-87规范的4.6.29条规定进行修改,增加必要的条文(如应以风道水力计算为准),避免生搬硬套。

3、建议“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的通风空调部份应尽快修改,并应与有关规范统一,不要产生矛盾

4、所有规范中提及的防止回流设施,应注明用非燃烧体制成。否则不能在防火系统中使用。因此防火规范中的有关规定要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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